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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海关公告2008年第6号――深圳海关关于进出境快件运营企业重新进行登记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海关公告2010年第4号--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3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公告
(2008年第6号)


  为加强对进出境快件运营企业的管理,根据海关总署要求,深圳海关决定对已开展进出境快件运营业务的企业重新进行登记备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对已在深圳关区获得进出境快件报关资格的快件运营企业,深圳海关开始办理其重新登记备案手续。

  二、快件运营企业重新进行登记备案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47号)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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