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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海关公告2008年第5号――深圳海关关于出口货物报关单有关使用问题的公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海关公告2010年第4号--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3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公告
(2008年第5号)


  为同时满足原预录入申报系统、电子口岸预录入申报系统(4.0版,简称QP系统)等两个系统对报关单的需求,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联网监管的EDI企业已购买但仍未使用、并且海关编号为166940000-167440000、168550000-168900000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将不能再使用。

  二、对企业已购买的属于上述编号区间内尚未使用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具体处置办法深圳海关将再行发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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