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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海关关于启用公路口岸自动核放系统新增功能的通告

深圳海关关于启用公路口岸自动核放系统新增功能的通告


  为进一步提高通关效率,严密海关监管,深圳海关与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对自动核放系统功能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并决定于2006年1月18日零时起,在皇岗、文锦渡、沙头角、福田保税区一道正式启用新增功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收发货人或其报关代理人在报关单(提运单号栏)、电子申报单(统一载货清单号栏)申报环节必须录入13位“统一载货清单”号(即《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条码号)向海关申报,建立以车次为单位的单证捆绑关系;

  (二)承运企业承运确认时不再进行勾单确认,只需要对“统一载货清单号”进行确认;

  (三)吨车、拖头,以及拖载托架、空集装箱(槽罐)的货运空载车辆仍维持现行做法不变。

  二、请电子申报单脱机版用户及时登陆电子口岸升级系统。对未能及时升级系统的脱机版用户,可按原做法录入电子申报单后,登陆电子口岸货运委托界面进行人工委托操作,其中,在统一载货清单号栏录入“统一载货清单”号,勾选本车次承运进出境的电子申报单,确认无误的,点击申报。系统自动在勾选的电子申报单上回填运输企业代码和统一载货清单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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