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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蓝天工程改善大气环境的实施意见

  2011年起实施国Ⅳ车用汽油供应和新车注册登记执行国Ⅳ排放标准工作。同时,严格执行省级车用燃油质量标准,2013年6月底前,完成所有油库、油罐车、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工作。
  (六)扬尘污染防治。建立健全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机制,全面推行“绿色施工”,推广施工扬尘防治方案报监制度及扬尘控制责任人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城市拆迁和建设施工扬尘、道路扬尘及物料堆场作业扬尘。加强渣土车管理,严禁非密闭渣土车、带泥车和撒漏车辆进入城市道路;推行高效清洁的城市道路清扫作业方式。加强港口、码头、车站等地装卸作业及物料堆场扬尘防治。加强城市各类绿地建设,强化城市绿化的滞尘防尘功能,控制城郊结合部未开发建设裸地扬尘。
  (七)秸秆污染防治和综合利用。依法划定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区域范围,对高速公路、机场及其他重点敏感区域,加大实时监测和执法力度,到2012年底,实行全行政区域禁止露天焚烧-5-秸秆。落实夏熟、秋熟秸秆资源调查和评价工作,推进出台秸秆综合利用奖励政策,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和企业开展秸秆综合利用技术与设备的研究开发。推广秸秆机械化还田,鼓励利用秸秆生物气化(沼气)、热解气化、固化成型及炭化等技术发展生物质能,扶持发展以秸秆为原料的综合利用项目。到2012年底,全市稻麦秸秆机械化全量还田面积占总面积的35%以上,秸秆综合利用率达76%以上。
  (八)其他大气污染源防治。2011年底前,各地商务部门要会同环保等有关部门,依据城乡规划组织制定餐饮服务业布局规划,开展调整和整治工作。要制定餐饮服务业污染防治监管办法,切实抓好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严格执行在指定区域和指定时间燃放烟花爆竹,执行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制度。禁止将焚烧后能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作为燃料使用;加强非道路移动源的废气污染控制;逐步削减并最终淘汰制冷剂、发泡剂、灭火剂、溶剂、清洗剂、加工助剂、杀虫剂、气雾剂、膨胀剂等消耗臭氧层物质;全面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溶剂,实施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管理。对城区下水道、排水沟进行整治,防止恶臭扰民。
  三、保障措施
  (九)改善经济政策。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现有环保专项资金,支持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规划编制、重点项目治理、重要功能区生态修复、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以及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补助。积极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形成多渠道、多层次、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切实增强资金保障能力。
  推行有利于改善空气质量的经济政策,促进电厂建设脱硝工程;加大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差别电价政策实施力度,严格实行差别水价制度,坚决淘汰落后产能;严格高耗能、高污染企业上市环保核查;推进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和排污权交易工作;研究制定有利于低碳技术开发应用的经济激励政策;推行绿色信贷,建立支持污染减排的信贷投向分类机制,实施差别化的信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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