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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拆迁安置房规范化管理的通知


  开发建设单位要完善项目法人、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各司其职的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对拆迁安置房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定期质量巡查制度和定期通报制度,维护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凡出现质量问题被通报,并经认定负有主要责任的工程建设责任主体,今后将不得在南通市市区内承接拆迁安置房建设业务。

  五、强化售后服务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设立拆迁安置房售后服务机构,公布售后服务电话,受理房屋买受人的投诉,承担保修期内拆迁安置房的维修和保修责任。未设立售后服务机构、不承担保修责任、推诿或不认真处理投诉的,开发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记入开发企业信用档案。

  六、加强销售款管理

  新挂牌的拆迁安置房项目,销售款按如下方法管理:

  (一)对崇川区范围内的拆迁安置房项目,市拆迁安置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开发企业共同设立拆迁安置房销售款共管帐户,拆迁安置房销售款全部打入该帐户。房屋结构封顶后,对已预(销)售房源先予拨付已收房款的70%(拨付总金额不高于区政府与开发企业联合制订公布的预售方案中规定的拆迁户应交纳的预售款);开发企业已售房源应收房款的余款,待土地出让金补差资金审计结束并按规定征收后,再予以拨付。未按上述要求在预售前设立共管帐户的,区政府不得组织预售,市拆迁安置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告诫,并责令限期设立,同时记入开发企业信用档案。被拆迁人购房款中有区政府《房屋拆迁补偿结算单》的,凭区政府出具的《房屋拆迁补偿结算单》对应的应付款金额书面证明,市拆迁安置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在区政府的应付款中留足土地出让金补差资金征收额度并由区政府确认上述应付款进共管帐户后,实收销售款可先予拨付给开发企业优先用于拆迁安置房建设,保证建设资金的合理需求。

  (二)对港闸区范围内的拆迁安置房项目,在港闸区政府根据市政府《关于港闸区拆迁安置房土地出让金补差资金征收的会议纪要》(2009年7月12日第34号)作出书面承诺后,由港闸区政府和开发企业共同设立拆迁安置房销售款共管帐户,实施相关的管理工作。预售款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由开发建设单位向购房人支付利息。

  (三)市开发区拆迁安置房销售款管理继续按原操作模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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