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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举办第五期《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培训班的函


  (一)培训期间食宿费用自理。

  (二)请各单位组织人员参加培训,统一填写《〈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报名回执》(附件),于2008年11月25日前传真至省劳动协调指导中心,并电话确认是否已传真成功。

  (三)集中出发的具体时间和地点等由省劳动协调指导中心另行通知。

  (四)联系人:关红、张倩茹,联系电话:020-83388094、020-83192899,传真:020-83388064、020-83182807。

  附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培训班报名回执

  二○○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附件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培训班报名回执

  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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