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贯彻落实工作及印发宣传提纲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
现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77号)和《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宣传提纲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7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自身学习研究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作为《
劳动合同法》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的行政执法主体和贯彻实施的主管部门,只有正确理解、熟悉掌握、灵活运用法律条文,才能提高执法和服务的能力,确保新法在本地区全面准确的贯彻落实。为此,各地要集中时间和力量,组织系统内的干部职工认真研读《
劳动合同法》和
《条例》,在全省劳动保障系统掀起新一轮学习热潮。各级领导同志要继续带头学习研究,劳动关系、法制、仲裁、监察、信访、电话咨询等机构的同志要精通具体法条,其他岗位人员要熟悉主要内容。
二、积极开展宣传培训
一是全方位开展宣传普及工作。各地要继续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工作,引导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正确理解和准确执行新法和
《条例》。继续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网络等媒体,通过法律咨询、开辟专栏、案例分析等方式广泛开展宣传。对社会上反映仍然比较集中的用工机制、用工成本、劳务派遣等问题要进一步讲清道理、澄清事实、消除误解。同时,要注意掌握互联网和主要媒体的动态,有针对性地开展正面引导。二是重点做好企业的培训工作。企业是落实新法和
《条例》的关键,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分级负责,层层包干”的原则,把本辖区内的企业最大限度地纳入培训范围,指定授课骨干对企业的经营者、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进行普遍培训。推动各类企业正确理解、执行《
劳动合同法》和
《条例》,避免因误解误读造成执行中的偏差。三是配合工会组织开展员工培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主动配合工会组织,采取通俗易懂、简单明了的方式,向广大员工进行宣传,重点提高广大职工依法维权的意识,引导他们正确使用投诉举报权,通过合法的途径反映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