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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2011)[失效]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主管本市引进人才工作,负责办理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办理人事立户登记的用人单位申请的调干业务、以个人身份申请的调干业务和接收留学人员业务。

  区(含新区)主管人力资源的部门(以下简称区人力资源部门)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的指导下办理在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人事立户登记的用人单位申请的调干业务。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和城市发展需求情况,结合人才存量、结构、需求,定期制定并发布深圳市人才引进专业分类目录。

  第五条 年度引进人才数量根据全市年度户籍人口机械增长计划执行情况实行总量调控。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人力资源部门根据本市产业发展状况、用人单位的实际需求,以及拟引进人员的教育程度、技术技能水平、市场认可程度等综合要素对人才引进择优审批,优先满足本市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扶持产业及其他鼓励发展产业的人才引进需求。

第二章 立户登记

  第六条 用人单位引进人才应办理人事立户登记。

  第七条 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批准成立且正常运作的各类法人机构或具有用人自主权的其他组织均可以申办人事立户登记。

  第八条 中央及各省驻深单位和企业、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或市国资局直属企业的人事立户登记手续,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办理;区直机关和事业单位或区属国有企业的人事立户登记手续,由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

  其他用人单位可自主选择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或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人事立户登记,但不得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和区人力资源部门同时办理人事立户登记。

  第九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人力资源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于材料齐全且符合立户条件的,分项核准其业务办理权限,并发放《人事立户登记证》。

  第十条 已办理人事立户登记的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人事立户登记信息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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