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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创建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示范县(市)实施方案


  2、乡(镇)卫生院院长公开选聘,人员实行全员聘用。

  3、村卫生室乡村医生必须具备法定执业资格,《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颁布后,新进入村卫生室的人员应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

  4、村卫生室的乡村医生,由村民委员会推荐,乡(镇)卫生院考核,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由乡(镇)卫生院统一聘用,签订聘用合同。乡(镇)卫生院可在本乡范围内对乡村医生进行调配。

  5、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定期组织对乡、村卫生人员的业务技术和医德医风等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记入个人业务档案。

  (四)业务管理

  1、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诊疗规范。

  2、门诊登记、病历、处方等各种医疗文书按规定全县统一。

  3、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要做到门诊有登记、住院有病历,用药有处方,转诊有记录,疫情有报告,并书写规范。

  4、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要按照省卫生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有关要求,做好各自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5、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基本公共卫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业务培训等工作,统一安排、统一管理、统一考核。

  6、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要加强服务质量管理,严格规范诊疗行为,确保医疗安全,无医疗事故发生。

  (五)药械管理

  1、乡(镇)卫生院应全部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部分)》和《河北省纳入基本药物管理的非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

  2、村卫生室乡村医生配备使用药品,严格按照《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规定的乡村医生用药范围执行。

  3、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使用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部分)》和《河北省纳入基本药物管理的非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统一采购、统一价格、统一配送。

  4、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卫生人员合理用药的教育、培训和日常监督管理。

  5、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医疗器械、卫生材料的购置、使用和管理。政府配备给村卫生室的医疗器械,由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统一验收,进行固定资产登记,并及时分发到村卫生室投入使用。

  (六)财务管理

  1、乡(镇)卫生院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村卫生室要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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