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退伍安置。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以户口变更时间为界限,此前入伍的义务兵,按现行标准执行;此后入伍的义务兵,按照城镇户口对待。新区内原农村入伍的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变更为非农业户口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享受当地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
主责单位: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七)进一步完善进城落户农民公共服务
1.强化对进城落户农民的培训教育。将开展进城农民职业技能培训纳入政府重要工作内容,建立学有所教、学有所得、学有所用的教育培训制度。加快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提升综合服务能力,经常性举办农民工就业招聘活动。结合实施“阳光工程”、“雨露计划”、“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整合现有的社会教育资源和相关资金,建立提高进城落户农民转岗能力培训机制,提升进城农民就业能力。
2.享受计划生育优惠政策。成建制由农村迁入城镇落户的居民,尚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之前,可以继续享受《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农村居民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已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从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之日起,5年内继续享受《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农村居民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已婚育龄妇女享受计划生育技术基本项目免费服务和生殖健康检查免费服务,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费用由保险基金统筹支付。未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负担。认真做好新落户居民计划生育信息接续工作。5年生育政策过渡期内,继续适用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等有关农村的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对村民委员会已改为居民委员会,但尚未进行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仍延续原来的农村集体经济管理模式的,在按人分配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和征地补偿时,应继续按照有关规定,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给予多分1人份的优待。独生子女、计生双女户子女,在生育政策过渡期满前,参加本县(市、区)中招的,继续给予照顾10分录取的优待。在生育政策过渡期满前,不符合《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
十七条、第
十八条规定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子女的,已依法做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原决定继续有效;未做出征收决定的,按当地农民年人均纯收入计征社会抚养费;若其所在乡镇没有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统计数据,可以按其所在县(市、区)的农民年人均纯收入计征社会抚养费。生育政策过渡期内执行的农村计划生育奖补政策,由原县(市、区)计生部门按照现行口径和途径上报统计数据,奖补资金按照原途径下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