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进城落户的实施意见

  主责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局

  (五)切实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受教育权利

  1.加强城镇中小学规划建设。各地要把优先发展教育作为促进农民进城落户的重要举措,按照“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将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入学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公共教育体系,根据适学儿童数量、分布状况和变化趋势等情况,科学编制中小学布局和建设规划,优先支持依据城镇规划布局调整的中小学建设,合理配置教育资源。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旧城区成片改造或城市零星开发时,要按标准和规范配套新建或改建、扩建中小学校,并与居民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满足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入学需要。

  2.确保进城落户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划定服务学区,统筹安排就读。进城落户农民子女与城镇学生统一管理、统一编班、统一教学、统一安排活动。建立完善义务教育学籍管理系统,实行跟踪管理。进一步完善就学补助政策,对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确有困难的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在免除学杂费的基础上免费提供教科书,按照现行义务教育阶段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享受的有关政策执行。

  3.加强对进城落户农民子女的职业教育。认真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加强对初中、高中毕业后未升学的进城落户农民子女进行职业教育培训,提升其就业、创业能力,并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主责单位: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

  (六)进一步完善进城落户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1.落实基本养老政策。允许农民进城落户后自由选择是否参加面向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参加城镇居民社会保障的须放弃农村居民社会保障。农民进城落户后可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与个人按规定分别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灵活就业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健全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进城落户后可自由选择继续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政策或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后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3.落实社会救助政策。符合户口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全部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因病造成生活困难的城市低保对象,纳入城市医疗救助范围,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