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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6.无违法生育子女行为;
  7.无违法犯罪记录。
  荣获居住地区级以上政府或市级以上有关部门授予的各种荣誉称号,或当选为居住地各级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或经居住地区级以上政府认定属于投资创业或引进人才的流动人口,可以直接申领《浙江省居住证》。
  四、政策待遇
  (一)持《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可享受以下待遇:
  1.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以及政府部门组织的劳动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维权意识等方面知识的培训;在技术职称的评定、劳动资格证书的取得等方面,享有与本地居民相同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2.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流动就业人员,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可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各项转移。省内转移的,转移本人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跨省转移的,转移资金中应包括统筹基金部分。
  3.其随行的7周岁以下子女享有与当地儿童同等的免疫服务权利,可免费接种扩大国家免疫规划规定的疫苗。
  4.符合《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教育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8〕69号)规定的流动人口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享有与当地居民子女同等的免费教育权利。
  5.已婚育龄夫妇可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6.享受与本地居民同等的法律援助待遇。
  7.符合公安交警部门相关规定的,可申请办理驾驶证及本地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摩托车除外)。
  (二)持《浙江省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在享受上述待遇的基础上,还可享受以下待遇:
  1.《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外来务工人员就业生活工作的若干意见》(市委〔2005〕23号)中明确的相关待遇。
  2.已建立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如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不再在杭州就业的,根据本人要求并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材料后,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缴存余额(包括单位为其等额缴存部分)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3.持合法生育证件的育龄夫妇,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可享受生育救助政策。
  4.患有结核病、血吸虫病、艾滋病等传染病的,可享受国家规定的免费检查和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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