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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市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经市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市局政策法规处在30日内送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未经审查同意不得发布。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送审,应当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递交以下材料:
  (一)送审的公函;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书面和电子文本各一份);
  (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说明(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目的、依据、主要内容和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情况、市局政策法规处的意见等);
  (四)征求意见的有关材料(包括征求意见的范围、对收回意见的分析、意见采纳的情况及其说明等);
  (五)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向社会统一发布,未向社会统一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市局办公室负责在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网上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八条 局系统工作人员认为市局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相抵触的,可以向本局提出意见。市局政策法规处对该意见进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局局长或分管政策法规工作的副局长作出进一步处理的决定。
  第九条 区(县级市)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可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
  区(县级市)局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经区(县级市)局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后,送市局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审查同意不得发布。
  第十条 区(县级市)局送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违反本办法第五条内容的,由市局政策法规处提出不同意发布或要求修改的意见,报市局局长或分管政策法规工作的副局长决定。
  区(县级市)局对市局不同意发布或要求修改的决定有异议时,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市局申请复核一次。复核结果由市局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定期清理。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调整情况,及时对已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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