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的通知
(穗食药监法〔2008〕518号)
各区、县级市局,稽查分局,局属事业单位,机关各处室: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已于2008年9月10日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局系统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根据《
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市局或者区(县级市)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上级规范性文件,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并公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所管辖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人事、行政、财务管理等涉及本局系统内部工作人员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由相关处室负责起草,通过市局政策法规处合法性审核后,由起草的处室送市局办公室,由市局办公室提交局长办公会讨论。
处室起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注明拟定的理由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上级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
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要求,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五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违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不得超越制定主体的法定职权范围。
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规定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改变适用条件和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