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南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实施办法

  行政区域交界地区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林业行政部门组织协调,实行联防联治。
  森林面积为一千五百公顷以上的森林经营单位,应当设置专职人员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领导,鼓励和支持森林病虫害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提高科学防治水平。

第二章 森林病虫害的预防

  第八条 在森林经营活动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条例》和下列规定:
  (一)育苗、造林应当选用良种壮苗,禁止使用带有病虫害的林木种苗;
  (二)育苗、造林或者进行森林抚育时,应当清除森林病虫害的传播媒介;
  (三)造林设计方案必须有森林病虫害防治措施;
  (四)有计划地实行封山、抚育、补植、改造等营林措施,改变纯林生态环境;
  (五)积极保护、繁殖、培养有益的生物;
  (六)及时伐除感染严重的国家限定的病虫害的林木和受害严重的过火林木;
  (七)及时将伐除的林木(含正常采伐的林木)运出伐区,并清理现场;
  (八)已感染病虫害的木材,应立即施药;
  (九)对经常发生病虫害的森林,应当采取物理、生物、化学相结合的系统工程方法进行综合治理。
  第九条 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实施本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第(六)项、第(九)项所列行为的,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伐除严重感染病虫害林木的,由县级以上防治机构进行现场鉴定;
  (二)使用化学药剂进行森林病虫害预防的,应当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防治机构审批;

  (三)使用新型的药剂进行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应当事先对药剂进行防治效果区域性试验,并经市、地防治机构验证,报同级林业行政部门审批;
  (四)使用生物、化学方法防治森林病虫害的,应当防止污染环境,保证人畜安全,并尽量减少对林内有益生物的杀伤;

  (五)采取系统工程方法防治森林病虫害的,应在施工前一个月内向县级以上防治机构申报工程设计方案,经县防治机构批准后施工,并在施工结束后组织验收;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