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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实施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5日)修改

河南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实施办法
(2008年11月24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防治森林病虫害,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根据《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所有的森林、林木、林木种苗及木材、竹材的病虫害(包括鼠害,下同)的预防和除治工作。
  第三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铁路、公路、河渠(含水库)防护林的病虫害,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防治;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国有和集体林场、苗圃、农场、果园、茶场、蚕场的林木病虫害,由其经营者负责防治;其他方式经营的林木病虫害,由所有者或经营者、承包者负责防治。
  第五条 各级林业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以下简称防治机构)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具体组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森林植物检疫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开展森林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建立技术档案;
  (三)掌握森林病虫害发生动态和发展趋势,编制防治规划,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森林病虫害进行防治;
  (四)组织森林病虫害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开展防治技术指导;
  (五)执行对森林植物、林产品的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
  第六条 乡、镇林业工作站负责组织本乡、镇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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