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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安全生产工作一岗双责的意见


  (二)各级领导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职责

  1.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履行以下职责:

  (1)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辖区、本部门、本系统发展的总体规划,领导、组织安全生产工作。

  (2)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对安全生产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3)坚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考核验收。

  (4)领导和组织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督促制定整治措施和抓好整改措施的落实。

  (5)明确本辖区、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确保“机构、编制、人员、经费、装备”五落实。

  (6)加强对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领导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监督管理,将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绩效考核。

  2.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协助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行以下综合监管职责:(1)按照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和协调安全生产工作。

  (2)根据上级政府的工作要求,提出安全生产目标和工作规划,督促检查执行落实情况。

  (3)受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委托,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传达上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意见和指令,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提出工作举措和实施意见,解决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

  (4)组织本辖区、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督促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参加安全生产重要活动。

  (5)督促本辖区、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和水平。

  (6)对超越职权且亟待处理的重大安全问题,及时向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报告,并积极提出处理意见。

  3.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分管其他业务工作的副职,协助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行以下职责:

  (1)支持分管安全生产行政负责人的工作,将分管业务工作同安全生产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统筹安排部署。

  (2)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协助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工作目标和工作措施并抓好落实。

  (3)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分管工作方面的安全生产管理重大问题,督促分管部门抓好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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