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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二) 遵守“培训中心”的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业;
  (四) 按规定与“培训中心”签署《河北省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协议书》并履行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员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

  第五条 按招生规定录取的新学员,持录取通知书,按“培训中心”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培训中心”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培训中心”请假,并提交有关证明。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两周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学员入学后,“培训中心”在一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培训中心”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培训中心”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 学员应当参加“培训中心”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
  第八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评定方式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培训中心”规定。

第三节 纪律与考勤

  第九条 学员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培训中心”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条 在教育教学规定的活动中,学员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须办理请假手续。未经批准而缺席者,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学习期间需请病假的,应提交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诊断证明。
  1、学员在理论培训期间请假,一周以内由班主任批准;一周以上的由“培训中心”主管领导批准。
  2、学员在临床和社区基地轮转培训期间请假在一周以内的,由培训基地批准;一周以上的,经培训基地签署意见,由“培训中心”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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