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户条件:对于本地无直系亲属且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单位员工,户口可落入本单位集体户;对与家庭成员共同生活且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单位员工,可在单位集体户地址上建立家庭户。
(三)在公安派出所设立公共地址,建立集体户和家庭户。
对不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也不符合在人才交流中心和单位集体户地址落户的,以及租住房屋的,可在就业、经营、投资地公安派出所设立的公共地址上落户。
公安机关要加强公共地址落户人员的联系和管理,落户人员要做好配合工作;公共地址集体户由公安派出所统一管理户口簿;公安派出所与公共地址落户人员要签订《约定书》(一式两份),集体户和家庭户成员要据实提供联系方式、联系人,并及时申报各种变动情况;《约定书》式样由市公安局统一规范,各分、县(市)局制发(《约定书》式样附后),在《约定书》上要公示公安派出所、分(县)公安局及市公安局联系电话。
(四)对借住亲属家的,凭户主房产证和户口簿、房主书面同意入住证明及相关材料,申请户口迁入。
四、省外人员(系指申请户口迁移前,在河北省以外拥有常住户口的居民)及相关人员迁移落户问题,仍按照市政【2010】13号文件和相关规定办理。特别是高校毕业生仍实行“先落户后就业”政策。毕业未满三年的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生,与人才交流中心签订代理协议的,可于择业前在我市各级人才交流中心办理落户手续。
五、各级公安机关要进一步简化迁移审批程序和手续,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办理时限,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服务质量,搞好人口管理。
(一)减少审批环节
对政策明确规定符合户口迁移条件的,所需材料、手续齐备的,由公安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审核确认签字,并加盖户口专用章后,直接报区、县(市)级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核准办理。
(二)缩短审批时限
从户口迁移申请受理到审批应在5个工作日完成。公安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上报,区、县(市)级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对于公安派出所上报材料和直接受理的材料,应在2个工作日办结。对材料不全等非主观因素无法按时上报的,最多延长5个工作日。
对办理材料和提交审批材料不完整的,公安机关应以《补正申报材料告知书》形式,一次性进行全面、准确告知;《补正申报材料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存档备查。(《告知书》式样由市公安局统一规范,各分县(市)局制发,式样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