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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等关于做好重度残疾人生活和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二)医疗救助的执行时间

  领取二代证的重度残疾人,享受医疗救助从领证后的次月起执行。

  四、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一)关于增发低保金

  对已享受城乡低保的重度残疾人实行分类施保,由本人或法定赡(抚、扶)养人向乡镇(街道)提供二代证复印件。经乡镇(街道)审核汇总后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并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并随同低保金一起发放。增发低保金后,补助水平不受封顶限制。

  (二)关于困难救助金

  家庭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00%-130%的重度残疾人,应由本人或法定赡(抚、扶)养人或村(居)委会向乡镇(街道)提出申请,提供二代证及复印件、家庭收入证明,填写《福建省重度残疾人困难救助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家庭收入核算和公示程序参照《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和《福建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执行。审核审批程序按村(居)核查收入、初审和民主评议,由乡镇(街道)审核汇总后上报县级残联审核认定,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发放。

  对享受困难救助的重度残疾人实行年度动态管理,每年需对救助对象进行一次重新审核认定,救助对象家庭收入和残疾程度发生变化的,按规定程序办理新增或停发手续。

  (三)关于老年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金

  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由本人或法定赡养人或村(居)委会向乡镇(街道)提出申请,提供二代残疾人证及复印件,填写《福建省老年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2),由乡镇(街道)审核汇总后上报县级残联审核认定,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发放。

  (四)关于医疗救助

  对重度残疾人实施医疗救助,由县级残联负责审核汇总人员名单,由同级民政部门负责审批并组织实施。

  五、资金来源及发放办法

  重度残疾人生活和医疗救助所需经费,按照现行城乡低保、医疗救助资金分担办法执行,由省、市、县财政共同负担。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金由民政部门统一按社会化发放形式按月(季)发放。

  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开展重度残疾人生活和医疗救助的实际情况,与同级残联组织沟通协调,按照预算编制程序编制下一年度的资金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人大批准。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批准后的年度预算,对民政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进行审核后,及时、足额地将资金拨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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