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卫生厅、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重度残疾人生活和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闽民保〔2009〕201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了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让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闽委〔2009〕19号)精神,现就做好重度残疾人生活和医疗救助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享受生活和医疗救助的条件
重度残疾人享受生活和医疗救助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⑴具有我省户籍。⑵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二代证”)。⑶参与社会生活和自理困难的肢体、智力、精神、视力残疾,残疾等级为二级(含二级)以上。
二、生活和医疗救助的具体内容
(一)生活救助
1.对现有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在原有低保补助水平的基础上,按城市每人每月50元、农村每人每月30元的标准增发低保金;
2.对家庭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00%-130%的重度残疾人,按城市每人每月50元、农村每人每月30元的标准发放困难救助金;
3.对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按城市每人每月50元、农村每人每月3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金。无固定收入是指无固定职位,无规范的工资计算方法的收入。
以上三项补助不得重复享受。
(二)医疗救助
将重度残疾人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并按现行筹资标准和当地的医疗救助办法进行救助。
三、生活和医疗救助的执行时间
(一)生活救助的执行时间
1.2009年6月30日前领取二代证的重度残疾人,其增发低保金(或困难救助金、生活补助金)从2009年7月1 日起执行。
2.2009年7月1日后领取二代证的重度残疾人,享受增发低保金或生活补助金的,从领证后的次月起执行。
3.2009年7月1日后领取二代证的重度残疾人,享受困难救助金的,从领证后的次年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