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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昆明市养犬管理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昆明市养犬管理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发布日期:2011年1月17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7日)废止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昆明市养犬管理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批复
(云发改收费〔2008〕1478号)


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

  你们《关于申报养犬登记管理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昆发改收费[2008]628号)收悉。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昆明市公安机关向养犬管理重点区域内的养犬人收取养犬管理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养犬管理费收费标准

  (一)证照工本费收费标准

  1.《养犬登记证》工本费每证20元;

  2.犬牌工本费每牌20元;

  3.识别芯片工本费(含芯片植入人工费)每只40元。

  (二)管理费收费标准

  对重点管理区域的登记犬只,按每年每只240元收取管理费。残疾人饲养专用犬、孤寡老人饲养犬只减半收取管理费。军用、警用、科研用等特殊犬只和一般管理区域的犬只免收管理费。

  二、昆明市政府及区县政府设立的犬只留检机构向认领人、领养人收取的留检饲养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可以按成本费用向认领人、领养人据实收取。

  三、畜牧兽医部门依法对犬只进行防疫、检疫的收费,由畜牧兽医部门按国家和我省现行的收费政策规定收取。

  四、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收费管理的政策规定,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收费前必须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格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云政发[2001]172号)和相关规定,认真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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