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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加强医疗救助和医疗保险、新农合在经办管理方面的衔接,探索实行“一站式”管理服务,逐步建立医疗救助即时结算系统。

  (四)区民政部门应当认真填写《哈尔滨市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申请住院救助情况登记表》,做好登记备案建档和统计工作,每季度末向市民政局填报《哈尔滨市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申请住院救助情况季度统计报表》,并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台帐,加强规范化管理。

  第八条 监督管理

  (一)审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加大对医疗救助资金的财务监管、审计力度,确保医疗救助资金的拨付和支出渠道畅通,杜绝违规、违纪等现象的发生。监察部门对市、区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执行落实医疗救助情况进行监督。

  (二)市民政、财政、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住院救助受理和审批情况,不定期进行检查,并对检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九条 处罚

  (一)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要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取消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收回已拨付的医疗救助资金。

  (二)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为救助对象提供虚假病情诊断证明骗取医疗救助金的,由有关部门对其处以救助金额1-3倍罚款,并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负责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的监督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城乡医疗救助对象骗取医疗救助金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追回被骗取的医疗救助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附则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县(市)及呼兰区、阿城区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二)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2004年4月14日哈尔滨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的《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医疗救助暂行规定》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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