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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5.鼓励其他医疗机构自愿参与机构救助。

  (五)慈善援助

  1.市、区慈善总会(分会)设立慈善医疗援助专项基金,与医疗救助相衔接,对患严重传染性肝炎、肺结核、先天性心脏病、急性心力衰竭和心肌梗塞、流行性出血热等病种,经医疗救助后,再援助一定资金即可治愈的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实施援助。

  2.申请慈善医疗援助的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可凭区民政部门根据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的意见初审同意批件,持低保证、低保金领取存折、五保供养证、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向区慈善分会申请慈善医疗援助。慈善医疗援助由区慈善分会审核、市慈善总会审批。

  3. 慈善医疗援助系一次性援助,最高限额为5,000元。慈善援助资金由市慈善总会、区慈善分会按6:4比例共同承担。援助资金年支出额不超过慈善医疗援助专项基金总额的90%。

  4.鼓励、引导社会组织、爱心人士参与慈善医疗援助,有针对性地筹集大病专项慈善医疗援助基金。

  第六条 医疗救助资金筹集管理

  (一)医疗救助资金,采取各级政府、福彩公益金、社会捐赠金和其他资金相结合的办法解决。各级财政筹措的医疗救助所需资金,列入市、区财政预算,由市、区两级财政按6:4的比例共同承担。医疗救助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的“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帐”,专帐管理,专款专用。

  (二)财政部门会同民政、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时编制年度医疗救助资金预决算。

  (三)在年度医疗救助资金预算中,按照实际发生数,市、区财政部门每季按各自承担的比例,将日常救助、住院救助资金拨入专用帐户。区民政部门每月将医疗救助材料报区财政部门审核,并报送市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工作职责

  (一)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落实各项诊疗规范、管理制度,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严格掌握住院标准,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保证服务质量。

  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医疗救助工作,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为救助对象提供良好的就诊环境和便民服务。

  (二)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财政部门加强配合,实行医疗保险、新农合、医疗救助信息共享,共同掌握救助对象就医情况和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情况,随时对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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