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对无需住院的化疗、透析等重大疾病患者可在门诊治疗,参照住院给予救助。
3.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因治疗需要转诊到非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经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同意,需提供转诊证明、诊断等相关材料,报区民政部门核准备案。
4.救助对象发生急病无法按正常程序在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其家属应在住院48小时内,向所在区民政部门提供医疗诊断书和住院通知单进行核准备案,待病情稳定后及时转入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
5.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在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的实际自负部分,由本人在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救助申请,填写《哈尔滨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如实提供户口、身份证、医疗诊断证明、病历材料复印件和医疗费收据或市医保中心出具的医疗保险住院结算单,由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民政部门审批;区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发放医疗救助金。
6.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住院治疗跨年度的,按诊治终结时间确定所属年度。
(三)参保救助
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农村五保户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由各级政府资助需个人缴费部分。
(四)机构救助
1.哈尔滨市第四医院、第十医院为机构救助定点医院。
2.城乡医疗救助对象须持有效的低保证、低保金领取证(折)、五保供养证到机构救助定点医院就医,可享受以下优惠:
(1)免收挂号费、诊查费;
(2)住院患者减免20%处置费、护理费、B超费、心电费、化验费;
(3)对26种外科疾病实行单病病种给予优惠;
(4)机构救助定点医院实行医疗保险、新农合、医疗救助 “一站式”同步即时结算。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在机构救助定点医院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先按医疗保险、新农合有关规定结算后,实际自负部分进入医疗救助阶段;机构救助定点医院对进入医疗救助前的自负部分,根据区民政部门核准的身份及分类救助标准先行垫付部分医疗费用,然后按相关规定进行结算。
3.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在机构救助定点医院住院48小时内,需向户口所在区民政部门提供医疗诊断书和住院通知单,经区民政部门核准救助对象及救助标准备案后,交机构救助定点医院保存。
4.区民政部门定期和机构救助定点医院结算垫付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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