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为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
2.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在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后,按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内的实际自负部分按一定比例给予救助。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或抚(扶)养义务人的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不包括(3)内规定的重大疾病),按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内的,按实际自负医疗费用的80%给予救助,当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8,000元。
(2)其他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不包括(3)内规定的重大疾病),按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内的,按实际自负医疗费用的40%给予救助,当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元。
(3)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患以下重大疾病,适当提高实际自负医疗费救助比例和救助限额:
A.尿毒症定期血、腹透析治疗;
B.恶性肿瘤并化疗或放射治疗;
C.严重传染性肝炎、肺结核;
D.急性白血病和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病;
E.急性心力衰竭和心肌梗塞;
F.脑中风急性期;
G.先天性心脏病;
H.重度精神疾病(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障碍、器质性精神病等);
I.红斑狼疮;
J.强直性脊柱炎;
K.帕金森病;
L.严重烧伤;
M.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N.艾滋病;
O.流行性出血热。
成年人按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内的,按实际自负医疗费用的50%给予救助,当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按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内的,按实际自负医疗费用的60%给予救助,当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三无”人员按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内的,按实际自负医疗费用的90%给予救助,当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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