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哈民政发〔2009〕60号 哈尔滨市民政局发布)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缓解城乡困难群众的医疗困难,根据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不含呼兰区、阿城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户(以下统称为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对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后,个人仍难以负担医疗费用的城乡医疗救助对象进行医疗救助。
第三条 城乡医疗救助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政府救助与社会参与相结合;
(二)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相衔接;
(四)慈善事业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补充作用;
(五)城乡一体,统筹兼顾;
(六)属地管理,分类救助;
(七)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 各区民政、财政、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城乡医疗救助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区民政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城乡医疗救助的日常管理和审批工作。
第五条 医疗救助方式及标准
(一)日常救助
对无需住院的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给予分类限额医疗补贴自行就医:A类家庭为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或抚(扶)养义务人的“三无”家庭,每人每年200元;B类家庭为无劳动力(包括因家庭中有卧床病人需要照顾,而长期无法就业的有劳动能力人员)且无收入的家庭,每人每年200元;C类家庭为无劳动力(包括因家庭中有卧床病人需要照顾,而长期无法就业的有劳动能力人员)仅有赡养费、抚(扶)养费、遗属补助费收入的家庭,每人每年140元;D类家庭为无劳动力(包括因家庭中有卧床病人需要照顾,而长期无法就业的有劳动能力人员),有除赡养费、抚(扶)养费、遗属补助费以外其它收入的家庭,每人每年140元;E类家庭为有劳动力的家庭,每人每年100元。
(二)住院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