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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市级科普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

  (九)决策咨询。主要用于围绕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和市委、市政府关注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题调研;
  (十)产学研及自主创新活动。主要用于发挥高校、科研机构的优势创新资源与企业的产品转化、市场优势,鼓励包含科研成果转化、产品与技术的开发与应用、人才培养等方面的产学研合作的相关活动,以及为加快建设和完善区域科技创新体系、产业、环境、管理、人才、创新型城市建设等创新研究活动;
  (十一)承办的全国性科协活动;
  (十二)全市其它公益性科普活动。

第三章 预算及项目管理

  第六条 科普专项经费应当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和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预算。
  第七条 科普专项经费的年度预算由市科协根据全市科普发展规划及省、市工作部署,提出初步意见,在会同市财政局确定重点科普项目计划后,纳入市科协年度部门预算。
  第八条 市科协根据部门预算提出市级科普专项经费具体安排计划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拨付市级科普专项经费。
  第九条 根据全市科普规划和年度科普工作实际,由基层科协组织承办科普项目的,必须填写《哈尔滨市市级科普专项经费项目申请书》,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使用科普专项经费。
  第十条 市科协按照核定的部门预算管理使用市级科普专项经费,核定的科普项目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按程序重新报批。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市级科普专项经费使用部门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对其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杜绝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年终,市科协将市级科普专项经费决算及使用情况书面报市财政局。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挤占科普专项经费。一经发现,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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