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市级科普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
(哈尔滨市财政局、市科协2009年8月11日发布 哈财教[2009]29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普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科普事业的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科普专项经费是市财政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的、用于全市组织开展科学普及活动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 市级科普专项经费由市财政局与市科协共同管理,市科协具体使用。
第四条 市级科普专项经费按照“专款专用、勤俭节约、提高效益”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市级科普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科普宣传。主要用于科普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和大众媒体的科普宣传(包括报纸专栏和专版、期刊栏目、广播节目、电视栏目、互联网站、科普网页等);
(二)科普展示。主要用于科普展品研制及采购等;
(三)科普活动。主要用于科普讲座、报告会、科普交流、科普创作、科普理论研究等;
(四)科普培训。主要用于对党政干部、科技教育工作者、基层科普工作者、城市居民和农民的科普培训及实用技术培训等;
(五)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主要用于青少年科技素质培养、创新能力培养、科技竞赛等;
(六)科普阵地建设。主要用于科普教育基地、科普场馆、科普画廊(栏、板、电子画廊)、社区科普设施等建设的配套投入;
(七)表彰和奖励。主要用于表彰奖励在科普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八)学术交流及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主要用于国内、国际学术交流活动,以及开展与港、澳、台、国际组织的科技交流与合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