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岁修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哈尔滨市财政局、市水务局2009年7月21日发布 哈财农[2009]287号)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岁修专项经费 (以下简称岁修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哈尔滨市河道管理条例》和《哈尔滨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岁修费,是指每年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市、区(县)水务部门管理的河道、堤防、水库工程以及闸坝工程的维修养护管理的专项费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岁修费的管理。
第四条 各级财政、水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岁修费使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岁修费的具体使用范围如下:
(一)河道、堤防、水库工程的维护和整修、加固、隐患处理、局部改造维护以及相关工程管理设施设立。
(二)恢复河道、堤防、水库、闸坝等工程功能的护砌,清挖及岁修土方等工程。
(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护岸工程及造林绿化工程。
(四)保证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其它维修及完善、更新设施支出。
第六条 岁修费的申请,由项目责任主体先向区、县(市)水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然后由区、县(市)水务部门和财政部门确定重点项目联合向市水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
第七条 申请岁修费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区、县(市)水务部门、财政部门联合资金申请文件;
(二)初步设计报告、项目预算
(三)总投资超过100万元的大项目报送专家评估论证报告。
第八条 市水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各地上报的项目进行考查论证,研究确定项目计划。市水务局、市财政局根据确定的项目分别下达项目计划和资金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