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下列重大事项、案件、事件,应当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一)贯彻落实上级人民检察院会议精神、工作部署和决定事项的情况;
(二)地方党委对检察工作的重要部署和党政主要领导同志关于检察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和意见;
(三)重要业务工作情况;
(四)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事项、交办和督办案件的办理情况;
(五)本地区发生的有重大影响、新闻媒体关注的案件;
(六)本地区发生的涉及检察机关和检察工作的重大突发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社会动态;
(七)办案中发生的犯罪嫌疑人逃跑、行凶和犯罪嫌疑人死亡、证人死亡等重大办案安全事故;
(八)本地区监管场所发生的重大事件;
(九)检察机关发生的枪支被盗、丢失事件;
(十)检察机关发生的重大失密、泄密事件;
(十一)检察人员在执行职务、抢险救灾或见义勇为中牺牲的情况;
(十二)检察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
(十三)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案件和事件。
第五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就检察工作中的特定情况和问题、上级人民检察院部署和决定事项落实情况作出专门情况说明。
第六条 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请示,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研究,及时办理并作出答复。
第七条 下级人民检察院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的请示、报告和情况说明应当逐级层报。
第八条 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上级人民检察院的要求及时请示、报告和说明情况;紧急情况要立即报告。
对本地区发生的涉及检察机关和检察工作的重大突发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社会动态,办案中发生的犯罪嫌疑人逃跑、行凶事件,发生的重大失密、泄密事件,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事件发生后四十八小时内逐级层报至省人民检察院。
对涉案人员自杀死亡事故,枪支被盗、丢失事件,检察人员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事故,以及检察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事故、事件发生后十二小时内逐级层报至省人民检察院。有关事故、事件的详细情况,包括调查处理、善后工作等应当根据工作进展情况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