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审议、通过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就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作出解释的请示;
(五)审议、通过在全省实施的检察业务、队伍管理、检务保障等检察工作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省级有关部门会签的规范性文件;
(六)审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的应当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
1、审议、决定本院直接受理的重大、疑难案件的逮捕、审查起诉等事项;
2、审议、决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是否直接立案侦查;
3、审议、决定对于退回补充侦查后,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是否不起诉;
4、审议、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
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是否不起诉;
5、审议应当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并作出相应决定;
6、审议、决定对于重大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是否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7、审议、决定对于一审案情疑难或者重大复杂的案件是否提出抗诉;
8、审议、决定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否提出抗诉;
9、审议、决定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重大、疑难、复杂的控告、申诉案件;
10、审议决定其他疑难或者重大复杂的案件。
(七)审议决定本院受理的《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规定的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
(八)审议检察长不同意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的案件,并作出相应决定;
(九)审议市、州(分)人民检察院请示和请求复议的案件、事项,并作出相应决定;
(十)审议市、州(分)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的工作报告并提出评议意见;
(十一)审议拟撤销的市、州(分)人民检察院不符合要求的检察工作规范性文件,并作出相应决定;
(十二)审议检察长认为需要审议的市、州(分)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并作出相应决定;
(十三)决定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省公安厅负责人的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