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鄂检发[2008]35号)
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已于2008年8月11日经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二○○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
(1999年12月16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26次会议讨论通过 2003年9月10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7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05年10月21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37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08年8月11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0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检察委员会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以及有关内设机构负责人组成。
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检察官资格。
第三条 检察委员会委员人数应当符合《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要求,达不到最低员额标准的,应当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委员缺额时应当按照委员选任程序及时补充。
检察委员会委员人数应当为单数。
第四条 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检察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审议、决定在检察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重大问题;
(二)审议、通过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专题报告和议案;
(三)总结检察工作经验,研究检察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