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提交以下材料:
(一)州(市)、县(市、区)两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的初步设计审查申请文件;
(二)煤矿建设项目单位填写的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一式三份);
(三)煤矿建设项目核准批复文件。新建和异地接替矿井,提交省发改委批复的项目核准文件;改建、扩建项目,提交省工业和信息化委项目核准文件;
(四)新建和异地接替矿井,要符合省政府批复的煤炭资源整合方案,提供整合方案批复文件、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对不在“十一五”期间矿井指标内的新建矿井,应当提供关闭矿井所在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建一关一”的文件、关闭矿井证明材料;
(五)改建、扩建矿井要提供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工作资格证等“六证”复印件;
(六)符合矿井设计规范的地质勘探资料或生产地质报告,省国土资源厅煤炭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附煤炭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评审意见书);
(七)矿井初步设计文本说明书、图纸、附件等(一式五套);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提供防突设计、瓦斯抽放设计及批复文件,高瓦斯矿井提供瓦斯抽放设计及批复文件;
(八)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受理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对初步设计审查材料完成审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煤矿建设初步设计,在30个工作日之内组织审查;对不符合条件或资料不齐全的初步设计按规定程序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
第九条 矿井初步设计审查实行专家会审制。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组织,从省煤炭行业技术审查专家委员会中抽选专家成立专家组,专家组成员人数不少于7人。
第十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自收到专家委员会审查专家组的专家意见之日起,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设计批复。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实施。
附件:云南省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