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
(浙地税发〔2008〕84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74号)精神,现将我省进一步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除纳税人自行向主管地税机关及其所设征收点申报缴纳车船税外,在全省范围内实行机动车车船税由从事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机构代收代缴。
二、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具体办法遵照《浙江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试行)(浙地税发〔2008〕5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主管地税机关已经直接征收车船税的机动车,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不再代收代缴车船税,但应将上述车辆的完税凭证号和出具该凭证的税务机关名称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然后将完税凭证的复印件附在保险单业务留存联后面,存档备查。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非车辆登记地已由保险公司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且能提供具有完税信息的“交强险”保单等合法有效证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主管地税机关缴纳车船税,但应将 “交强险”保单等完税证明的复印件存档备查。
四、进一步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保险机构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抓好车船税的代收代缴工作。省地方税务局、保监局共同负责对全省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进行协调指导与监督管理。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也要与辖区内各保险机构建立协作机制,及时解决代收代缴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二)加强宣传和培训
新开展代收代缴工作的地方,要重视加强政策宣传,地税机关要与保险机构密切配合,在办理“交强险”业务的营业场所张贴《通告》,摆放有关车船税的宣传资料,并免费向纳税人提供宣传材料,通过各种方式使纳税人知晓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的政策规定。各保险机构也要积极协助地税机关,切实做好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宣传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