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第一条、第二条已被: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5月7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停止执行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黔国税函〔2007〕327号)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对我省经济适用房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的经济适用房,其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的,其预售收入的计税毛利率一律按3%计算。
二、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其预售收入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当期毛利额,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开发产品结算计税成本后再行调整。即:
按季(月)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预售收入×3%-期间费用-营业税及附加)×适用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