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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级财政部门、科技行政部门根据预算审核报告和项目公益性程度,核定每个项目的财政补助经费。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根据我省急需实施项目的需要,必要时可以简化经费预算评审程序,但经费预算须报省财政厅确认。

第三章 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

  第十三条 对由企业为主承担的,预期能取得直接经济效益的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原则上以事后补助方式予以支持。尚无实力自筹资金投入成果转化活动的初创期和成长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承担的项目、企业牵头承担的会商项目和支持重点块状经济转型升级项目可采取分期拨款的支持方式。

  企业先行利用自有资金投入成果转化产业化活动、并符合省科技创新导向和立项要求的,视企业创新成果情况,省财政科技资金按不高于企业自行研发投入的15%予以一次性补助。事后补助资金允许全额核销企业当年研究开发费支出,或用于后续项目的研究开发。

  第十四条 事后补助项目应当在项目完成后,编制项目经费决算书,报告企业研发投入和创新成果情况。

  企业研发投入是指企业在该项目执行期内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的各项费用。编制决算时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的企业研发投入范围执行。企业创新成果是指企业开展成果转化产业化活动即项目实施的效果。

  第十五条 由省科技厅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自行申报的研发投入进行审计,并结合项目验收,组织财务专家和技术专家,对企业申报的研发投入进行审核。省财政厅与省科技厅根据专业机构和专家出具的审核报告,核定每个项目的财政补助经费。

  第十六条 对由企业为主承担的,利用银行贷款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项目,主要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给予支持。贷款贴息补助一般按不高于项目实施期实际发生利息的50%,贴息时间不超过3年。贷款贴息补助允许企业弥补已经支付给银行的贷款利息,直接冲转财务费用。

  第十七条 贷款贴息项目由企业在项目实施完成后,根据项目实施期与银行签订的科技专项贷款合同、银行实际贷款额和利息支付凭证,提出贷款项目贴息补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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