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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
(大政办发[2005]188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6号)精神,进一步提高交通资源利用效率,缓解交通拥堵,促进城市交通与城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为市民提供安全可靠、方便周到、经济舒适的公共交通服务,现就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优先地位
  城市公共交通是由公共汽车、轨道交通、出租汽车等交通方式组成的公共客运系统,是城市发展和人民生活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社会公益事业。改革开放以来,我市城市公共交通取得了长足发展,但随着城市经济和城市化、机动化的快速发展,交通运输工具快速增加,出现了城市主要道路趋于饱和、车辆行驶速度降低、居民出行时间延长的问题,影响了城市发展。解决城市交通问题,关键是要确立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系统中的主导地位,全面实施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战略,充分发挥公共交通运量大、价格低廉的优势,引导群众选择公共交通作为主要出行方式。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不仅是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改善城市人居环境的有效措施,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各有关地区、有关部门要把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一项重要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切实加强领导、管理和监督,努力营造有利于城市公共交通优先、稳定、健康发展的社会氛围,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与城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明确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基本思路和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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