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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民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失效]

  第31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
  处罚等级:
  轻:单位或个人有以上行为,情节轻微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中:单位或个人有以上行为,情节较较重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重:单位或个人有以上行为,后果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十八、第36项违法行为
  36.炒买炒卖或预售墓位、墓穴
  处罚依据:
  《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第18条 社会公共墓地管理组织及任何个人,不得炒买炒卖墓位、墓穴。除一方已入墓的夫妻合墓外,不得预售墓位、墓穴。
  第24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物价等有关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处罚等级:
  轻:炒买炒卖或预售墓位、穴位,情节轻微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物价等有关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中:炒买炒卖、预售墓位、穴位,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物价等有关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重:炒买炒卖、预售墓位、穴位,后果极其严重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物价等有关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十九、第37项违法行为
  37.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的
  处罚依据:
  《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30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责令当事人在限期内将遗体火化。逾期拒不火化的,由殡葬管理机构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将遗体强行火化,其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县(市、区)民政部门可并处300元至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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