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成都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民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失效]

  十五、第33项违法行为
  33.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
  处罚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第22条第1款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处罚等级:
  轻:单位或个人有以上行为,能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
  中:单位或个人有以上行为,情节比较严重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重:单位或个人有以上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十六、第34项违法行为
  34.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
  处罚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第22条第2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处罚等级:
  轻:单位或个人有以上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
  中:单位或个人有以上行为,情节比较严重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重:单位或个人有以上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并处制造、销售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十七、第35项违法行为
  35.非法从事殡葬服务的
  处罚依据:
  《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10条 遗体的运送、防腐、整容、冷藏及火化应由殡仪馆、火葬场、殡葬服务站承办,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经营性的殡葬服务业务。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