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第33项违法行为
33.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
处罚依据:
《
殡葬管理条例》第
22条第1款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处罚等级:
轻:单位或个人有以上行为,能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
中:单位或个人有以上行为,情节比较严重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重:单位或个人有以上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十六、第34项违法行为
34.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
处罚依据:
《
殡葬管理条例》第
22条第2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处罚等级:
轻:单位或个人有以上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
中:单位或个人有以上行为,情节比较严重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重:单位或个人有以上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并处制造、销售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十七、第35项违法行为
35.非法从事殡葬服务的
处罚依据:
《
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
10条 遗体的运送、防腐、整容、冷藏及火化应由殡仪馆、火葬场、殡葬服务站承办,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经营性的殡葬服务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