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涂改、污损地名标志;
(二)遮挡、覆盖地名标志;
(三)擅自移动、拆除地名标志;
(四)在地名标志上悬挂物品;
(五)损坏地名标志的其他行为。
处罚等级:
轻:单位或个人有以上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地名标志损坏等严重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
重:单位或个人有以上行为,造成地名标志损坏等严重后果的,或者多次实施以上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十一、第29项违法行为
29、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
处罚依据: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
17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处罚等级:
轻:单位或个人有上列行为,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重:单位或个人有上列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第30项违法行为
30、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
处罚依据: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
18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等级:
轻:单位或个人有以上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