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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民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失效]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4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
  处罚等级: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以上行为的,予以撤销登记。
  七、第21项违法行为
  21、建筑物未按公布的标准命名的
  处罚依据:
  《成都市地名管理规定》第24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由市或区(市)县民政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六)项规定,建筑物未按公布的标准命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10条 “地名命名、更名、注销的申报、审批和备案应遵循下列规定:”“(六)住宅小区、高层建筑、大型楼群等建筑物名称,由建筑物的产权所有者按照公布的命名标准命名,在批准立项之日起15日内,城区的报市民政部门备案,其他区(市)县的报当地民政部门备案;”
  处罚等级:
  轻:单位或个人有以上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
  重:单位或个人有以上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责令限期整改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八、第22项违法行为
  22、擅自命名或者更改地名的
  处罚依据:
  《成都市地名管理规定》第24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由市或区(市)县民政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12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命名或者更改地名。
  处罚等级:
  轻:单位或个人有以上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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