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社会团体有以上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或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予以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
二、第9项违法行为
9.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
处罚依据: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
32条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处罚等级:
社会团体有以上情形的,予以撤销登记。
三、第10项违法行为
10.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处罚依据: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
35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处罚等级:
社会团体有以上情形的,予以取缔,并处没收非法财产。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
四、第11-18项违法行为
11.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12.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1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1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15.设立分支机构的;
16.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17.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