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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民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失效]

  重:社会团体有以上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或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予以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
  二、第9项违法行为
  9.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
  处罚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2条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处罚等级:
  社会团体有以上情形的,予以撤销登记。
  三、第10项违法行为
  10.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处罚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5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处罚等级:
  社会团体有以上情形的,予以取缔,并处没收非法财产。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
  四、第11-18项违法行为
  11.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12.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1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1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15.设立分支机构的;
  16.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17.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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