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决议
(2008年12月30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
为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进一步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升昆明文化软实力,加快富强昆明、活力昆明、文化昆明、生态昆明、和谐昆明建设步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和《
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结合昆明实际,特作如下决议:
一、强化保护意识,增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世代相承,以非物质形态存在、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是连接民族情感纽带,增进民族团结和维护国家统一,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文化基础。我市是国务院首批公布的全国24座历史文化名城之一,也是我国世居少数民族最多的省会城市之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凝聚着全市各民族千百年奋斗精神的深层文化基因、价值观念和审美理念。保护和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要充分认识到,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环境和传播方式正受到严重冲击,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已刻不容缓。全市各级、各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强化保护意识,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使我市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并得以传承和发展。
二、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调机制和保护制度
市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要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建立统一联动和协调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与现代新昆明地位、作用相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保护制度。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建设规划,纳入地方文化发展纲要,制定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近、中、远期规划,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进一步加强对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三、明确任务,突出重点,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