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评估。由省教育厅组织专家组,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进行现场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提交省教育厅;
5.审批和备案。省教育厅依照国家和甘肃省有关规定,根据专家的评估报告,对所受理的学习中心作出审批决定和备案;
6.公告。经审批和备案的学习中心,由省教育厅下发同意设立校外学习中心文件并不定期向社会公告;
7.省教育厅定期将批准设立的学习中心报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所受理的学习中心其办学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申报材料齐备,经实地考察评估后,3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学习中心经审批后方可刻制印章。印章式样应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 学习中心变更依托单位,应重新办理开办申请审批手续。原学习中心撤销,试点高校及依托单位应做好有关善后工作。学习中心变更负责人、地点、联系方式等,应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条 学习中心每年度在甘肃省的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和经试点高校所在地省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等,于每年招生1个月前报省教育厅备案。招生章程、招生广告须经省教育厅审查同意后方能予以公布。实际招生情况于每年11月底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一条 学习中心每年对工作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并于11月底向省教育厅提交自查报告。省教育厅定期开展检查或抽查评估,对检查评估不合格的学习中心,在征求有关试点高校的意见后,责令限期整改、暂停或取消远程教育支持服务资格。省教育厅将检查结果和年度基本情况于12月底报送教育部,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未按教育部文件(教高厅〔2002〕1号和教高厅〔2003〕2号)要求和未经审批设置的学习中心,必须于当年10月底前到省教育厅履行申请审批手续,不履行申请审批手续的学习中心,一经发现,将取消其远程教育支持服务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