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学习中心属于现代远程教育服务机构,非办学主体,不具备自行组织现代远程教育招生、教学、颁发学业证书的资格,不得从事以独立办学为目的的各类教学活动和从事任何与现代远程教育支持服务无关的经营性活动。
第六条 学习中心是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开展现代远程教育不可缺少的基础设施和基层单位;学习中心不得下设分支机构性质的其它学习中心;已获准的学习中心若接受其他试点高校的委托服务,必须经省教育厅审批、备案。
第七条 依托单位应加强对学习中心的监管,加强学习中心的教学、管理、技术队伍建设,保障教学经费的投入,不断提高教学、管理、学习支持服务水平, 保证教学质量。
第八条 试点高校举办校外学习中心的名称应定为:"XX(试点高校名称)现代远程教育XX (依托单位名称)校外学习中心(点)。
第二章 设置条件
第九条 学习中心依托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应有独立、固定的场所,教学服务设施齐备并相对集中,学习环境优良,且具有进一步发展的能力。
第十条 学习中心须拥有熟悉现代远程教育教学支持服务工作、能力较强、经验丰富、符合现代远程教育支持服务要求的专职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技术人员,能够保证试点高校教学的实施、学生的辅导及相关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十一条 学习中心须具有在当地完成教学任务所需的实验、实习条件,以及相应的管理与指导队伍。
第十二条 学习中心须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财务、后勤等各项管理制度,并由专人负责管理,保证教学质量。
第十三条 学习中心须具有100兆以上局域网条件,可通过CERNET或CHINANET等国家公用的传输网络,与试点高校之间进行不低于2M的网络速率连接;应具有符合教学要求、一定数量的专用服务器。支持通讯卫星开展远程教育的校外学习中心,应当具备经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能够接收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教育信息资源的卫星接收设备,能够实现在局域网上存储和共享教学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