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决定
(海府〔2008〕8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2008年10月21日十四届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审议通过,决定对2008年6月3日市政府颁布施行的《海口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十条第(三)项第一款:
“基本封顶线。在一个结算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0元;连续参保3年以上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3000元;连续参保6年以上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6000元;连续参保8年以上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0元。”
修改为:
“基本封顶线。在一个结算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万元;连续参保2年以上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5万元;连续参保4年以上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4万元;连续参保6年以上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4.5万元;连续参保8年以上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