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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 违规处理决定中,具有罚没款项的,当事人应在处理决定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将罚没款项如数缴纳至交易所指定账户。逾期不付罚没款项的, 交易所从会员专用资金账户中划付。对会员工作人员的罚没款项,由会员代缴。
  会员应当配合执行交易所对客户的处罚,划拨客户在该会员处的资金。
  第四十八条 违规处理决定中,具有罚没款项的,受处罚的交割仓库应在处理决定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将罚没款项缴纳至交易所指定账户;对交割仓库工作人员的罚没款项,由交割仓库代缴。逾期不缴的,交易所从该交割仓库交割担保金中划转。

第五章 纠纷调解

  第四十九条 会员、客户、交割仓库之间发生的期货交易纠纷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提请交易所调解。
  第五十条 交易所的调解机构是交易所理事会下设的调解委员会,其常设办事机构设在交易所法律事务部。
  第五十一条 调解应在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有关期货交易的法律、法规和交易所的规章制度进行。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应当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被侵害之日起30日内提出。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调解申请书;
  (二)有具体的事实、理由和请求;
  (三)属于调解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必须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材料。
  调解申请书应当写明以下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或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请求调解的事实、理由及要求;
  (三)有关证据。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根据有关规定负有举证的责任。调解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调查收集证据。
  第五十六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和自愿的基础上调解,促使当事人相互谅解,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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