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对已立案的期货违规案件,交易所应指定专人负责调查。
调查取证应当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本人工作证或交易所的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调查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申请回避。
被调查人员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关、可能影响公正办案的,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交易所认为调查人员应当回避的,指令其回避。
调查人员的回避由交易所主办部门负责人决定。主办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交易所总经理决定。
第十三条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调查笔录、鉴定结论、视听材料、电子记录等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材料。
证据应当调查核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十四条 调查笔录核对无误后,被调查人和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书证、物证的提取应当制作提取笔录,注明提取的时间和地点,并由被调查人签名。被调查人无法签名的,由见证人签名。
视听资料、电子记录的收集应当注明收集或制作的时间、地点、方式、使用的设备及保存的条件,并由被调查人或见证人签名。
鉴定结论必须由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认定的有权鉴定单位做出,并由签定单位和鉴定人盖章签字。
第十五条 调查人员在日常稽查和立案调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滥用职权。对违反规定的,交易所根据不同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六条 会员、客户和交割仓库涉嫌重大违规,经交易所立案调查的,在确认违规行为之前,为防止违规行为后果进一步扩大,交易所可对其采取下列限制性措施:
(一)限期说明情况;
(二)暂停登录新的客户编码;
(三)限制出入金;
(四)限制开新仓;
(五)限制交割仓库的交割业务;
(六)降低持仓限量或标准仓单持有限量;
(七)调高保证金比例;
(八)限期平仓、暂停平仓、强行平仓。
采取前款(五)至(八)项措施须经交易所理事会决定。
第三章 违规处理
第十七条 有多种违规行为的,分别定性,数罚并用。多次违规的,从重或加重处罚。
第十八条 期货公司会员具有下列违反经纪业务资格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规所得。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强行平仓、暂停开仓交易1至6个月、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罚;没有违规所得或者违规所得5万元以下的,可并处5至25万元的罚款;违规所得5万元以上的,可并处违规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