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交易所每年对会员执行交易所业务规则的情况进行抽样或者全面检查,会员应当根据交易所的安排积极配合。
第二十八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所有权要求其限期整改:
(一)财务管理不善,长期亏损,经营状况不佳或者清偿能力明显下降;
(二)年度检查中发现重大问题。
会员未能在限期内整改的,交易所有权暂停其期货交易或者经理事会批准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二十九条 期货公司会员从事经纪业务时应当履行对客户的忠实及注意义务,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十条 期货公司会员接受客户开户申请时,须向客户提供《
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及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业务细则;要求客户签字确认已了解《
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与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业务细则的内容,并在经纪业务合同中承诺遵守交易所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为客户提供网上交易的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建立网上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并对客户进行网上交易风险的特别提示。
第三十二条 会员应当维护交易所的声誉,协助交易所处理各种突发或者异常事件。出现各种突发或者异常事件时,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做好客户的解释工作。
第三十三条 会员应当按照交易所的要求参加交易所组织的各项活动和交易所召开的各种会议。因故确实无法参加的,应当事先报交易所同意。
第三十四条 会员从业人员在交易所内从事交易、交割、结算业务的,须经其会员授权,会员从业人员在交易所从事的业务活动均由该会员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五条 会员资格转让、被取消会员资格,该会员对其从业人员的授权自动失效。